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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年7月1日後雇主所持具有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效期屆滿,不再自動延長效期。

  • 作家相片: 捷適國際
    捷適國際
  • 2022年7月4日
  • 讀畢需時 1 分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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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應全球COVID-19疫情趨緩,目前外國人來源國邊境管制均鬆綁,國際航空公司至外國人來源國之各航線已恢復營運,針對雇主所持具有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,於111年7月1日後效期屆滿,不再實施自動延長效期。惟因應疫情發展,若109年3月17日之後所核發許可函,於111年7月1日後效期屆滿,且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者, 雇主仍得依雇聘法第30條規定,於許可引進效期屆滿之日 (包含許可函經延長之屆滿日)前後30日內,向勞動部申請延長,並以1次為限。





資料來源:桃園市政府勞動局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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