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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針對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,其於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,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,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

  • 作家相片: 捷適國際
    捷適國際
  • 2022年3月23日
  • 讀畢需時 1 分鐘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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